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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布2015年个体参保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2015-06-18 10:28:02    来源:鲁中晨报    作者:刘文思 卢延平 胡树青 字号: T   T
 

   6月17日,淄博市公布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个人”)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淄博市社保处工作人员提醒,缴费者应务必于11月30日前在银行卡(存折)中存入足额款项。

  与往年一样,参保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标准仍分三个档次,缴费基数分别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大额救助费的合计年缴费分别为13284元、11186.4元、9086.4元。淄博市社保处工作人员介绍,社会保险费的扣款时间为7月—12月每月的1日—10日。因此,缴费者应务必于11月30日前在银行卡(存折)中存入足额款项,因未按规定时间存款或存款数额不足的不予代扣,由此造成当年的社会保险费中断,中断的养老保险缴费跨年度将不能补缴。此外,转到单位缴费或到达退休年龄的,应在每月11日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记者了解到,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续缴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时,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就近选择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续 缴手续;领取失业金的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处缴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和大额救助费到相应社保大厅办理续缴手续。享受低保的人员于11月30 日前携带享受低保的资料到社保大厅办理手续后,按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救助费,即1741.8元。
  此外,记者了解到,缴费者通讯地 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个体参保人员邮寄信息变更”自主 修改;或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的街道(乡镇)人社所进行变更。需要变更银行账户、投保险种、缴费标准的,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就 近到街道(乡镇)人社所进行变更。
  记者 刘文思 通讯员 卢延平 胡树青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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