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通知要求,济宁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水平。
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离休干部无职务的,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在此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增加基本离休费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目前,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实施该调整方案,确保将增加的待遇及时发放到位,让广大企业离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原标题【济宁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调整 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