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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解决"三农"融资难

2015-02-06 14:26:07    来源:大众网    作者: 字号: T   T
 

   大众网济南2月5日讯(记者 孙乘昀)今天下午,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山东省上报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日前,山东省政府研究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核备案的《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本次试点工作将在全省展开,旨在服务“三农”,解决融资难等问题。

  《方案》指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新出的金融服务。到2017年年底,力争初步建立起与山东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促进会山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方案》同时指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将分为三步: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为引导规范和试点启动阶段,对于批准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根据《暂行办法》由审批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并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资格认定;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试点推广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17年1月至2017年年底为完善提高阶段,将着重加快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立法进程,初步建成与山东农业农村农民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
  《暂行办法》中对开展业务试点的农民合作社的资格认定、社员管理、运营规则等进行了严格规范。大众网记者了解到,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且需要满足两年以上续存期、近两年年经营收入平均在300万以上、固定资产50万以上等条件。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进行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个社员的资金存放额不能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10%,自然人社员资金存放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在互助资金总额方面,《暂行办法》中规定,原则上不超过500万,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规模,但不能超过10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其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应超过1年。
  最后,《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进行试点的农民展业合作社如有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对外经营,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理事、监事、经理和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财务人员贪污、挪用互助资金等行为,将根据违规程度,由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诫勉谈话、下发整改书等。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由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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